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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合办〔2014〕26号)、合肥市《关于严格执行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规定的通知》、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5]64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标准的通知》(合财行[2019]4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校内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论证指导、就业招聘、合作共建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同城单位来校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得安排宴请。

    (五)所有国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第七条 学校或校内各单位举行教学科研等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和住宿安排严格按标准执行。

    (一)公务接待用餐参照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一般只安排工作餐,标准应低于20元/人/餐。符合接待条件范围确需宴请的,可以安排一次,标准:午餐应低于50元/人/天,晚餐应低于100元/人/天。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标准应低于200元/人/天。工作餐和宴请不得提供香烟、扑克等。

    (二)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安排。确需在校外安排的,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在校外定点饭店安排就餐。

    (四)公务接待活动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采取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对确需接待的公务活动,应根据对方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报负责人审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十一条 以学校层面安排的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审核归档

    第十三条 校内公务接待完成后,由经办部门根据用餐信息,如实填报《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由经办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签批意见后,交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总量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报销时,需提供《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票据、消费清单、公函(对邀请来校参加教学科研等活动的,需提供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在校外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杜绝以现金方式支付。对手续和票据不全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按照“整治酒桌办公”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涉及外事以及港澳台等接待,由外事办公室参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自2021年6月14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餐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张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