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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8-29 17:15 党办发〔2017〕16号 

各党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抄送:各部门、系部(电大),各直属机构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院编制内中层干部。中层干部指担任六级、七级管理岗位的干部。

各基层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在换届时,依照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院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学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信念坚定,政治可靠;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及开拓进取精神;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作风民主,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真抓实干,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学院党委、行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管理岗位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两年以上七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任七级管理岗位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年以上八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提拔担任党、团、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4周岁。

第九条 年满58周岁不再担任中层职务的干部,由学院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至退休,不服从学院安排的不保留原职级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正常退休年龄。

“双肩挑”干部在换届或调整过程中未继续任用,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

第十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经学院选派到院外挂职锻炼,表现突出的,应当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者;

(二)被立案审查或有问题尚未查清者;

(三)党性不强,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跑官要官,有拉票行为,经不起考验者;

(四)失职、渎职,给学校声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第三章 民主推荐及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的,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进行填票推荐;

(二)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票及谈话推荐结果,综合分析推荐情况;

(四)向学院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系部(分院、电大)等教学、科研单位干部人选,由学院组织召开由所在单位的八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院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系部(分院、电大)等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或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推荐,并结合谈话推荐产生;系(分院)党总支书记也可由学院组织各系总支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副书记及学工部、院团委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推荐;系部(分院、电大)等单位教学业务负责人也可由学院组织各系(分院、电大)系部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教学秘书、实践教学秘书、教务处、学生处、科研部、科技处(筹)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推荐;

机关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可由学院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采取投票推荐,并结合个别谈话推荐产生;

各直属单位(部门)干部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及部分服务对象投票推荐,并结合个别谈话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资格(条件)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干部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的干部酝酿会进行酝酿,并就廉政等情况书面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然后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等于或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具体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确因情况特殊,也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章程所提出的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人选。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实施考察工作;

(四)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八条 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八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院党代会代表,院教代会代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系部(分院、电大等)负责人,党总支(支部)书记,分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

机关党群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在单位的八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院党代会代表,分工会负责人,院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等;人数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是部门、单位全体人员以及部分服务对象等。

第十九条 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征求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并在党委委员中充分酝酿。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调整,由党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院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会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室主任)、党委组织部以及人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征询意见,或在任职后及时上报备案;其他需报上级组织审核和备案的干部的选任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等;公示采取张贴公示公告或在院园网上发布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二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六级以下管理岗位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或领导班子集体谈话。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的任、免职时间,自学院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选举结果报院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报院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竞争性选拔中层干部的主要方式;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实施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答辩或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公推直选

第三十四条 届中调整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可以采取“公推直选”的方式进行。“公推”是指由本单位(部门)党员群众民主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直选”是指学院党委会确定候选人后,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第三十五条 “公推直选”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书记人选;

(二)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的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差额确定2-3名初步建议人选;

(三)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所属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支部大会(党小组会)酝酿初步建议人选,差额推荐2名初步人选;

(四)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的委员会,确定1-2名候选人建议人选,报院党委;

(五)院党委会讨论确定后组织考察、公示;

(六)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会议选举产生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人选,上报院党委;

(七)院党委召开会议,研究批复。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院内部门之间、机关与系部(分院)及直属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工作,同时积极向院外推荐输送优秀中青年干部、推荐干部到院外挂职锻炼或任职;

(三)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原则上在一个任期结束后进行;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必须交流,其中中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交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党委集体研究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同时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院党委会讨论中层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者;

(二)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会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层干部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视为辞职,免去相应职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中层干部有工作不作为,闹不团结,工作作风不实等情况,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党委会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任职表现较差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圈子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记录本严密保管。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纪律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及组织、纪检和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召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八级管理岗位职务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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