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议是学校处理重要事务、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有效手段。为加强学校会议组织与管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会议质量,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活动(含研讨会、论坛、庆典等)。
第二章 会议原则
第三条 精简。大力压缩会议数量,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参会人员,逐步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凡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会议不开;凡可用其它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凡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
第四条 高效。召开会议应准备充分,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务求实效。
第五条 节约。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经费预算的方案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六条 规范。会议的申报、审批、筹备、召开、总结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会议纪律。
第三章 会议种类与时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政领导会议、党团群代表大会、专题工作大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等。
(一)学校党政领导会议。包括党委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党委民主生活会、校长办公会、纪委会和党政联席会等。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1次、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党团群代表大会。包括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按章程规定的年限召开。
(三)专题工作大会。包括党建与发展务虚会、教学工作大会、科研工作大会、人才工作大会、学生工作大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大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会等。党建与发展务虚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大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会每年召开1次;教学工作大会和科研工作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人才工作大会和学生工作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
(四)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学校设立的各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如学术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会议等,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 会议审批
第八条 凡提请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牵头承办单位根据党政事务分类,先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会签,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召开。具体承办单位应将会议议程、主要内容、会议材料、参会人员等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报两办统筹安排。
第九条 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会议,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建议,并根据党政事务分类,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定会议承办、协办单位及参会人员范围、会议议程、会议主要内容等。
第十条 确因特殊情况,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性临时会议(如临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部署紧急工作等),由承办单位请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召开,并事前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由相关职能部门举行或承办的专项工作会议,应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举行或承办的学术性会议,应先报科学技术处和党委宣传部审批,再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如多个会议合并召开或一个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多个单位的工作,相关单位在会前应充分协商。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国内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会议,应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先报学校外事办审批、备案,再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先报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转科学技术处、党委宣传部和外事办会签后,再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按有关外事工作规定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国际会议,由外事办负责上报。
第五章 会议组织与承办
第十三条 会议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建与发展工作务虚会等由两办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二)党员代表大会由学校组建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三)党委民主生活会、研究干部任用事项的书记碰头会、党建工作调度会、党员和干部培训会等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四)学校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会议,由该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会议,分别由工会、团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六)其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的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七)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或其他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承办的相关学术会议,分别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八)学生开学(毕业)典礼等由学工部会同两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九)学校领导临时召开的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会议,由两办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十)职能部门提议、经校领导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由提议单位负责组织并承办具体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发布会议通知、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会场布置、组织会议考勤、安排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督促和检查会议决定(精神)的落实情况、会议材料的归档等。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全校行政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国际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按照批准的期限举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天。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参会人员。除学校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外,一般不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管校领导可主持召开由分管部门和所联系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工作需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会。未经学校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本部门举办的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场所、活动中心等。校内不具备举办条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举办地点确需在校外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就近选择会议地点。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第十八条 会场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实用。一般情况下,不安排茶歇,不放置鲜花,不制作实体会标背景板,提倡自带水杯和纸笔、自倒茶水。不发放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宣传资料、画册邮册、纪念品等。
第十九条 各类会议费用管理按《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应履行请假制度。按要求应该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会前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在获得准许的情况下,可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实行考勤制度。会议召开前,会议主办单位应制作会议考勤表,列出会议参加人员名单,参会人员到会场时应签名登记。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统计考勤情况并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考勤结果列入各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当主动关闭移动通讯工具或将移动通讯工具设置为振动或静音模式,严禁在会场接听电话、随意走动或私下交谈。
第二十三条 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讨论中发生的分歧意见,涉及保密期限的干部、人事及其他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不得提前泄露。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会议的顺利召开和会议议决事项的如期执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会议主办单位未及时做好会议通知导致会议延期或停止召开;
(二)会议参会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会议;
(三)会议要求落实事项经会议主办单位督办,仍未按要求落实,出现延期执行、拒不执行、不作为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无会日”、“无会周”制度。每周周三为“无会日”,每个月第二周为“无会周”。在“无会日”、“无会周”期间,除了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发生重大应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部署的会议之外,原则上不召开全校性会议、不举办大型活动,不召开各种学校层面的专项或专题会议。确需在“无会日”、“无会周”期间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必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