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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决定》和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密责任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全体师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任职期间履行中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所要求和规定的保密工作责任,以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学校保密工作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设保密工作委员会,校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直属机构党政负责人组成。下设学校保密委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与学校保密委成员签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保密责任书》(一年一签),分解落实保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要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促进保密工作服务学校各项事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总责。

    (一)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校的贯彻执行,将中央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保密工作的部署和指示,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定期听取学校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学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重视发挥保密工作委员会职能,督促指导学校保密办依法履行职责;

    (五)履行法定定密责任人职责,对学校的定密工作负总责,确定保密工作权限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上级保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学校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划分、调整学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保密工作计划。

    (三)指导、督促学校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检查学校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和保密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保密工作。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保密干部的业务培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失密、泄密、窃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学校保密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校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指导、协调全校有关部门与单位认真做好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二)依据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保密标准,结合实际拟定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办法以及工作计划、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等;向保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落实学校保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三)督促学校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保密责任制及各项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对学校涉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管理;

    (五)组织全校专(兼)职保密干部的保密业务知识培训,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知识,增强教职工保密意识;

    (六)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

    (七)组织、指导学校对外交流、宣传报道等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八)落实学校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审批和保密管理,做好对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

    (九)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泄密隐患;

    (十)及时将重大失泄密事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及时组织查处失泄密、窃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和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做好学校保密工作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十二)组织开展对学校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向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加强或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办上级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并报告工作;

    (十三)负责全校作废涉密载体、介质、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学校保密管理工作档案。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设兼职保密员一名。各涉密事项和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部门的兼职保密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增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醒、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遵守保密要求和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责任:

    (一)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

    (二)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

    (三)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部门)的涉密场所、部位。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

    第十二条  保密范围

    (一)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和合作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二)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各项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对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定为“内部”、“非公开”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内部”“非公开”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十三条  密级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学校无定密权,如产生需定密事项,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保密事项用注记方法在文件上以“内部”或“非公开”字样标明。

    第十四条  定密工作

    (一)各部门符合《保密法》及本规定保密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承办人员及时逐级报学校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且定密权限只可为内部或非公开。

    (二)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定密的范围,但要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三)为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学校各单位可根据保密范围,经分管领导后,确定本单位定密条款、秘密事项。

    (四)保密范围应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对于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为内部或非公开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第四章  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涉密文件和内部文件、刊物、资料、档案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文件、资料的印发、传递、清退、立卷归档、销毁等制度。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均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凡上级和我校制发的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刊物等,应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翻印。需传阅或承办的密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要做到及时阅批、承办,不得横传、积压。绝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出阅文室,不得携带外出。需要承办部门带回办理的密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用后及时归还;造成失密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种密件应指定专人管理,查阅密件、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有人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为确保密件的安全,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机要室或铁制文件柜内,并做到经常清点、核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配置专柜,符合保密要求。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不得将密件放在桌面上,阅过的文件要及时退回机要室,来不及阅读的文件要退回机要室保管。

    第二十条  对内部、非公开文件发文从拟稿到审查、修改、签发均要保守秘密,一般通过学校OA平台按会签流程签发,并注意指定分发范围。对于重大保密事项或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不宜公开的,则通过纸质方式由专人办理签发、印制、分发,视同机要文件管理。印制文件要有专人负责,打印完的文件及时送出,未完的工作件要妥善收存,废弃文件要集中收存、统一销毁。非打字、印刷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印制文件工作场所。

    第二十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汇编、复印。对复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与正本文件的秘级同等对待,严格收发、传阅登记、立卷归档及清退、销毁制度,复制的废品要及时销毁。严禁在营业性场所打印、复印、传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学校党委、行政和各部门印发的秘密文件、内部资料不得作废纸处理,也不得擅自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人员,要对应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统一造册,由办公室送指定地点销毁。

    第二十三条  上级各类保密文件、资料、音像制品、光盘等秘密载体应按规定的渠道传递。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外出的人员,一律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密件人员不分离。不允许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以防泄密。

    第二十四条  出国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图纸、样品等秘密载体,如确有必要携带,必须报经学校保密委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以防泄密、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八条  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予以标明,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按规定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现教中心负责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学校内部事项。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标准

    (一)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密级的部门,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二)部门产生、存放、保管、集中销毁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固定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三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一)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岗位责任。

    (二)加强对保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不适合作保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安装保密保卫技术防范设施,配备“三铁”(铁门、铁窗、铁柜)、“一器”(报警器),切实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

    (四)经常开展保密检查,总结经验,堵塞漏洞,保密要害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自查。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加强涉密计算机与涉密文件的管理,涉密计算机不得上互联网,笔记本电脑不得存入涉密信息,非涉密计算机机不得处理、传输、存储涉密信息,涉密文件及资料需存入保险柜。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工作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七)各保密要害部门应不定期向学校保密委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如实向学校保密委报告。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等行为和事件。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发生、发现的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保密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报告泄密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泄密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八章  保密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不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亲属、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用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箱等传递机要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和各部门内部会议上,传达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研究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其它重要机密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扩散。

    第九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应将各单位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未履行保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泄密隐患、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泄密事件的,学校按照国家保密责任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不依法履行保密职责或失职、渎职,致使业务工作中存在泄密隐患、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泄密事件,或对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学校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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