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合理权益,规范各类工作餐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餐范围
1.教职员工在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内参加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临时活动及其他事项,可以申请工作餐;
2.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各种集训、临时活动及其他事项,可以申请工作餐;
3.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已享受/领取加班、值班补贴的,不得申请工作餐。
二、工作餐标准与形式
1.工作餐标准:
教职工: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餐/人;
学生:不超过25元/人/天(早餐不超过5元、午餐和晚餐不超过10元)
2.工作餐形式:
教职工工作餐原则上一律在食堂刷卡就餐,事后由主办部门集中汇总采取据实凭票报销;学生工作餐采取定额补助形式。
三、审批程序
1.工作餐坚持“先申请后发生”原则,如事先未申请一律不得报销。
2.教职工工作餐,由主办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总务处统一安排。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凭票据实办理报销手续。
3.学生工作餐,由主办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活动结束后,根据实际人数、次数制表发放给每个学生。
4.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安排工作餐的相关依据,禁止无依据安排工作餐。
5.财务报销时必须提供相关附件资料以供审核,包括:工作餐申请表、工作餐实际发生次数和人数的证明资料等。
四、其他说明
1.工作餐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支。如果活动开展有对应专项经费保障的,则列支于专项经费中;如果没有对应专项经费保障的且属于一般行管方面则列支于业务招待费;其他列支于办学运行成本中的其他商品服务与支出。
2.严禁虚报就餐人数,或以工作餐名义进行业务招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严禁以发放任何餐券方式进行就餐,总务处通知食堂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拒收任何餐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