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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务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02 15:14  

合职院党〔2019〕16号


关于印发中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务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直属分党委、各党总支:

《中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试行)》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2月15日

























中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务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2017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党委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各负其责,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党委办公室承担学校党委党务公开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各二级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对全校党员公开;

(三)各二级党组织、各党支部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要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党委职能部门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党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委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及干部工作制度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九)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对学校党政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及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四)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五)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目录,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相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相关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提出方案,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二级党组织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二级党组织管理的机构或所属党支部提出方案,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审批。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的,由党委办公室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向二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的,由二级党组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同时,通过领导信箱、重点工作通报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师生关切。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六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追责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及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党委办公室、纪委办负责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组织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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